消費者組織要沖鋒在前
——更加注重公力救濟
消法修正案(草案)還首次提出,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,消費者協(xié)會可以代表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“就像一首歌唱的,中國消費者總是"把所有困難都自己扛",但是越來越扛不動了,買個東西恨不得要背個驗鈔機、公平秤,還要帶本百科大全,看看是假貨真貨。”劉俊海說,從可操作性、可訴訟性的角度考慮,提出“公益訴訟”很有必要?!斑@次消法修訂的理念之一,就是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并重,更加注重公力救濟?!?/P>
河山也認為,引入“公益訴訟”是消法修訂的重大亮點之一,他給記者舉了個例子,“某地一家啤酒廠,用發(fā)霉大米釀造啤酒,要給它曝光,省長、市長比廠長還著急,擔心一旦曝光引起當?shù)亟?jīng)濟的損失。在這種情況下,普通消費者更沒法舉證。這就需要消費者組織站出來?!?/P>
消法修正案(草案)中規(guī)定的可以代替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消費者協(xié)會限于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以上。河山建議,由于不少商品只是在一座城市、一個區(qū)域內銷售,可以把相關訴訟權力下放,比如首先下放到地級市。
“在大規(guī)模侵權現(xiàn)象出現(xiàn)時,消費者組織挺身而出,降低了消費者維權成本,擴大了維權收益。以后,消費者也許只需把身份證、銀行卡、受侵權的基本事實提交給 相應的消費者組織,就可以在家里坐享勝訴的革命成果了?!眲⒖『Uf,通過消法修訂,應當要實現(xiàn)“雙升雙降”效果,即“大幅提升商家的失信成本,大幅降低其 失信收益,將失信收益歸零甚至變?yōu)樨摂?shù);同時大幅提升消費者維權收益,降低維權成本”。
“知假買假”不是刁民
——應打造消費者友好型政府
1993年頒布的消法有一個突破性的亮點,即第49條規(guī)定,“經(jīng)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加賠償?shù)慕痤~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?!边@一規(guī)定在與假冒偽劣商品作斗爭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河山是該條款的提出者。他認為,規(guī)定加倍賠是一大進步,但一倍不能適用所有情況,可以補充完善。但是,在這次修訂時,對這一條款的完善并沒有取得實質進展。
“這次修正案將"一倍"改成了"兩倍",其結果是一樣的。"一倍"是加倍賠償,是假一賠二,兩倍也是假一賠二,這樣的修改并無必要,反而給人造成誤解,以為是"假一賠三"。”河山對《中國經(jīng)濟周刊》說,另外,消法修正案(草案)規(guī)定增加賠償?shù)慕痤~下限為500元,“這有積極的方面,但是實際生活中很可能行不通。比如去菜市場買菜,按照民間習俗,缺一賠十,少一兩補一斤。如果少一兩也要賠500元,怎么行得通?制定法律時不嚴謹,可能會產生某些副作用。”
河山建議,“懲罰性賠償”應當實行法定賠償原則,分門別類,不同的情形列不同的賠償倍數(shù)。